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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3日審議的《旅游法》草案將焦點對準景區門票,強調景區門票價格不能說漲就漲,應嚴格規范程序。
景點門票價格頻漲,引發公憤以及輿論紛紛,恐怕是旅游法草案順應民意,將景區門票上漲作為審議重點的原因。但是,旅游法的最終功能不是停留在限價上,更要“限權”。
旅游法首先要限制的是景區經營方的權力。國內不少旅游景點實現的是經營承包制,不過應認識到,旅游景點是有別于一般商品的特殊資源,理應被界定為公共資產,產權擁有者指向廣大民眾。但目前實行的是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
而現在最容易引發弊端的就是,某些地方將景區管理偷換概念變成了景區經營,企業就打著經營旗號變著法子,設計出各種明漲或者暗漲的路徑。旅游法必須要校正這種思維誤區,要明確景區只能公益化管理而不能商業化經營的價值核心。
旅游法還要限制的是某些地方政府的權力。湖南鳳凰“漲價”就是地方政府權力不受限制的典型案例。盡管當地官方信誓旦旦地說,政府絕對沒有參與門票分成。可是其一系列動作,包括所謂約談當地商家不準停業,都讓人懷疑其中藏有官商利益互通的貓膩。
旅游法應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得干預景區經營,不能將景區當成自家財產。也許大家對旅游法能否具有如此效力持懷疑態度。實際上,旅游法要限制住地方政府的權力,人大就可發揮主導作用,維護公共利益。
景區不講理的亂漲價背后,反映出來的是景區產權與管理權界定混亂、某些承包企業與地方政府權力濫用等深層次因素,而旅游法需要做的就是正本清源,讓公益歸位、責任守位、權力不再越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