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昆明市旅行社行業協會會長段慶元說,《旅游法》實施后,新的報價方式將趨于統一,“低價團費+高價購物、加點”將被市場遺棄,隱形消費顯形,旅游產品回歸旅游本質,質量更有保證。所有的旅游產品,將以無加點、無自費、無指定購物“一價全包”的形式體現。多數旅行社表示,《旅游法》實施后,基本產品的價格都將上漲20%左右。
一名資深業內人士坦言,該法施行初期,一個不容回避的現實是,現在基本上各家旅行社銷售的大眾化產品中,或多或少都會安排購物店。一旦叫停,他們的業績、利潤肯定會受到影響。
一些旅行社已經開始調整產品結構。廣西康輝國際旅行社總經理說,他們推出的旅游線路,全程不進任何有提點的購物店,“除非客人提出購物要求,我們才會帶他去,去的也多半是免稅店、一些知名品牌店等,價格全透明。”
由于“刨”掉了購物店,團費上升了不少。汪濤表示,出境游就不用說,國內游包括海南、華東地區的旅游線路將受到很大沖擊。
新旅游合同比以前更嚴密
《旅游法》第五章“旅游服務合同”,用一個章節、19條法規,明確約定了旅行社和游客間互相的責任和義務,這既能保障雙方權益,也能約束雙方的行為。但旅途中,違反合同的事屢見不鮮,小的會更改行程,大的涉及到旅游安全。游客在簽訂合同時,要詳盡了解變化之處,保障出游各個環節。
第五十八條 包價旅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團成團的最低人數;
(四)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
(五)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六)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七)旅游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詳細說明第二項至第八項所載內容。
第六十二條 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
(一)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
(二)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應當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游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