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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被強迫購物的情況有望成為歷史
文章編輯:廣西康輝國際旅行社 發布時間:2016-11-30 15:56:3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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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旅行社訊 不愿前往旅行社指定購物場所購物,卻不得不在團隊中“隨大流”;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卻遭到導游的白眼及言語侮辱。旅游者遇到的這些情況將在新的一年有望成為歷史。
去旅游被導游強迫購物的事情已經是老生常談了,雖然現在這類事情已經比較少了,但還是有個別游客旅游回來后反應:不愿前往旅行社指定購物場所購物,卻不得不在團隊中“隨大流”;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卻遭到導游的白眼及言語侮辱。
旅游者遇到的這些情況將在新的一年有望成為歷史。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就《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強化了對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監管。
根據送審稿,旅行社在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時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利用虛假、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旅游者進行交易,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等。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送審稿明確,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參加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而拒絕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費用,并且應當對未同意參加這些活動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不得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其時間浪費。
旅行社在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時,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下列事項,與旅游者協商一致,并向旅游者作出準確、詳細說明,由旅游者簽字確認:一是購物次數、停留時間、購物場所的名稱和主要商品信息,二是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內容、價格及活動時長,三是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針對旅行社與旅游者在指定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上發生的糾紛,送審稿規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或作出其他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旅行社,將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視情節嚴重給予罰款或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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